女明星餐厅内劝阻吸烟事件:公开场合指控要为后果负责丨快评

发布者:水军一号 2024-12-31 10:14

近日,一则“女明星餐厅内劝阻吸烟”的新闻引发关注。2024年12月26日,女明星徐娇在长沙一家餐厅用餐时,发现一名男性顾客在店内吸烟。根据徐娇的说法,她上前劝阻却遭对方拒绝,还被言语挑衅抢走了手机,并将烟头扔进了她的碗里。徐娇随即报警,警察到场之后表示长沙室内吸烟并不违法,无法对其进行处置。徐娇将此事发到社交媒体上,遂有了这则“女明星劝阻吸烟”的热搜。

依照徐娇的说法,“我亲自劝阻后,这位先生称‘这里又没有贴禁烟标志’”“在试图录下证据的时候,这位先生抢走我的手机,并直接把烟头扔在我的饭碗里”。而在警察赶到现场之后,该男子表示如果删除视频他就道歉,警察也对这一提议表示肯定,但徐娇表示“不删视频,也不需要/接受他的道歉”。

乍一看,这起事件的画像就是“女明星挺身而出维护公益,却遭室内抽烟男子粗暴对待”。新闻刚刚登上热搜的时候,徐娇也赢得了“围观群众”的声援。但细审事件全貌,恐怕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是,室内抽烟在长沙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根据《大象新闻》的报道,长沙市民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就“室内抽烟”而言,“暂未查询到长沙市专门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悬挂“禁止吸烟”的场所的确禁烟,未张贴相关标志的地方则没有强制性约束。

查阅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细则》仅仅是国家卫生健康委的部令,只对职权范围内的卫生主管部门与公共场所营业者具备约束力,而没有对其他民事主体的约束力。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同时规定对“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吸烟行为未予以劝阻的”处二千元罚款。因此,如果没有明确“禁止吸烟”标志的话,就不具备相应的约束力。

因此从法律上讲,吸烟者确实不构成违法,警察与长沙市民热线工作人员的说法无误。顺着这个思路,“是否悬挂禁烟标志”属于这家餐厅的自主经营权范畴:如果餐厅希望创造一个无烟环境,那么就会贴上禁烟标志;而如果餐厅认为自己的经营特色是“吸烟自由”,那么也完全可以不贴标志而欢迎烟民前来用餐。这种实践在一些严厉禁烟的发达国家也不少见,比如日本的一些居酒屋。

原因在于,店内卫生环境的维护之责属于店家。餐厅所有者也有相应的自主经营权,选择自己更喜欢“无烟顾客”还是“烟民顾客”。在尚无明确法律法规约束的情况下,店家对自身经营场所有管理权。

西谚有云,“政治权利并非经济免费”(Politcal rights are not economically free)。也就是说,每一项权利都对应相应的义务,并不存在可以无条件伸张的权利。在现实中,除非商场物业默许或是宽纵,否则你不能去开门做生意的商场里宣扬个人观点。进一步说,徐娇在并未明确规定禁烟、吸烟也谈不上违法的经营场所“劝阻吸烟”,本身是并不合理的,逾越了应有的群己权界。

因此,徐娇此次的“劝阻吸烟”值得审视。徐娇的身份是消费者,没有执法权也没有管理权。烟民吸烟的行为并非杀人放火盗窃的现行犯,恐怕也不适用于“见义勇为”。依照常情常理,徐娇可以向店家服务员申诉,要求他们劝阻室内抽烟的行为;或者礼貌规劝当事男子不要吸烟,事实上当事男子也确实表示可以熄灭这根烟头。不过,徐娇的做法却是“怼脸拍”“上网挂人”,这让事件的性质变了。

公开场合指控他人要为真实性负责,否则就是造谣诽谤。而即便如此,公开指控也不能随便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名誉权与隐私权。在“怼脸拍”之后,虽然徐娇仍然抢占了可能的道德制高点,但其明显侵犯对方人身隐私的行为也是站不住脚的。在现实中,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享受脸部马赛克与隐去姓名的隐私权,当事男子却被如此“网络审判”,是不符比例原则的。

观察徐娇的社媒账号,可以说大面积存在类似“挂人照片,怼人”的现象,其“人设”也被网友戏称为“喜欢挂素人的有上百万粉丝的明星”。12月16日,徐娇曾在网上挂出某网友的肖像并攻击其为“大肚腩”,该网友表示将起诉徐娇的网暴行为。

因此,此次“女明星劝阻吸烟”事件恐怕并不是什么“义举”。当事人徐娇既然是坐拥上百万粉丝的公众人物,就更应慎用自身的话语权与影响力,而非“碰瓷”制造流量。即便徐娇真的致力于提倡社会公德,也可以有更好更合理的做法,比如出任禁烟宣传大使、拍摄公益广告,等等,而不是以“怼脸拍挂人”的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将道德绑架凌驾于社会规则之上。

王兢

责编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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