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1787年宪法》

发布者:窈窕美男 2021-12-4 10:21 来自: 奇趣网

美国独立战争后,建立起来邦联制的国家,政治上的松散状态无法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稳定统治秩序,保护国家的利益与主权。面临既要加强中央集权,又要确保共和制的新问题。1786年的谢司起义,使联邦制的统治者迫切要求强化资产阶级权利,完善资产阶级统治制度。

进步性

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采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这部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第1条包括10节,规定美国国会的组成及其职权。第2条包括4节,规定总统的职权和产生办法。第3条包括3节,规定美国联邦法院的组成及其职权。第4条包括4节,主要内容是规定各州的权利。第5条主要是规定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第6条主要是规定联邦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必须遵守。第7条规定宪法经9个州批准后生效。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拥有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以代替过去松散的邦联。虽然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但新宪法使联邦政府的权力大为加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有利于巩固北美独立战争的成果,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是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一方面,它是美国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所设计的制度对世界上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比如分权制衡制度、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违宪审查制度、总统制共和政体和联邦制模式。

两面性

1787年美国宪法主要包含一个简短的序言和7条本文,概括起来,有两方面的基本内容:

1.美国宪法确认了某些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包括:

(1)分权与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行使,这三权之间分立的状态十分明显,同时又保持着一种互相牵制互相平衡的关系;

(2)有限政府原则。它与法治原则相联系,即联邦政府的权利要受法律限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

(3)代议政府原则,它与人民主权原则相联系。联邦宪法序言中显示出美国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但必须通过选派代表管理国家。

2.美国宪法显现的某些反民主内容。包括:

(1)公开承认奴隶制,如宪法第1条第2款、第9款,分别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奴隶制度的合法性,同时明确说明奴隶买卖可延续到1808年;

(2)轻率对待公民权利。宪法从特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是获得独立后的美国却没有在宪法中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宪代表解释说这种权利在各州法中已有规定。而实质上联邦宪法并末确认各州法规定的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即便是默认,但因各州规定不同,公民享受的权利有所差异。

局限性

(1)宪法允许奴隶制度的存在,这是它反民主的表现,而且在分配众议院各州代表名额时,黑人人口按3/5的人口折算,这就更加降低了奴隶的地位。

(2)宪法明文规定了保留种族歧视的条款,不承认黑人、印第安人、妇女具有和白人男子相等的权利.

这部宪法以后陆续附有其他17条修正案。其中较重要的有:1865年生效的关于废除奴隶制的第13条修正案;1920年生效的关于美国妇女享有选举权的第19条修正案;1964年生效的关于选举时取消人头税限制的第24条修正案;1971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为18岁的第26条修正案,迄今这26条修正案均已成为1787年宪法的一部分正式生效。1972年国会通过的关于男女权利平等的第27条宪法修正案,在得到3/4的多数州议会批准后,也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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