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发布者:拔剑长空 2023-10-25 08:11

目录

一、商业秘密概述

二、商业秘密常见泄露情形

三、商业秘密常见保护措施及维权措施

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在于其商业秘密受保护程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也时常与竞业限制交织,本期笔者将着重介绍企业用工管理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常见问题。

01 | 商业秘密概述

1、商业秘密概念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商业秘密主要类型

(1)内部商业信息

客户信息、人事信息、战略计划信息、营销计划、推广及销售计划、销售渠道 、采购资料、进货渠道、财务资料、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2)内部技术信息

生产体系、产品开发信息等。

(3)业务及技术秘诀

研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计算机程序、源代码等。

3、商业秘密“三要素”

(1)秘密性

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轻易获得,而是一种处于保密状态尚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认定商业秘密最基本的要件和最主要的法律特征。

(2)价值性

是指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客观可用性,能够在实际的生产中被应用,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一项商业秘密如果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也就失去了保密的意义。

(3)保密性

即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应采取相应合理的保密措施,使其他人不采用非法手段就不能得到。比如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柜等手段保存相关资料、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等。

4、劳动者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区别

区别

保密义务

竞业限制义务

产生方式不同

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是一种约定义务,完全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

期限要求不同

保密义务一般没有期限,只要仍属于商业秘密,义务人就有保密义务。

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最长不能超过2年。

限制对象不同

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不能透露自己掌握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不能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者相竞争的行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

费用支付不同

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一般是在职期间支付。

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则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


02 |商业秘密常见泄露情形

1、关键人才流动泄露商业秘密

2、员工离职和业余兼职带走商业秘密

3、故意向他人提供

4、员工言语不慎

5、员工为取得业务上的承认,发表有关技术信息文章

6、接受外来人员采访、参观、实习活动的疏忽大意

7、不注重废旧商业秘密载体的管理

8、出差人员对所带的资料保管不善

9、公关、广告、贸易宣传资料,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的演讲或资料

03 | 商业秘密常见保护措施及维权措施

1、用人单位常用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1)确定本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范围

(2)完善用人单位内部相关的保密制度措施

(3)建立用人单位内部商业秘密保护机构或组织

(4)签订保密协议

(5)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法律风险意识培训

(6)技术手段:内外网断开、封住USB口 、禁用Email、QQ、MSN等网络交流工具、安装备份加密系统

2、用人单位应如何进行商业秘密维权

(1)商业秘密保护应急措施

■ 应制定商业秘密泄密紧急处理预案,建立泄密事件紧急应对流程。

■ 培训并引导劳动者对商业秘密可能泄露的异常状态保持警觉, 发现可能泄密迹象及时报告上级。

■ 出现商业秘密泄露的征兆或者迹象时,用人单位应迅速进行处置,防止信息扩散;启动对商业秘密泄露的核查、确认和评估,查明原因、责任人;采取措施,将危害和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内等。

(2)证据搜集

■ 本用人单位是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泄密信息的具体内容、载体;泄密信息为一般公众不知悉或者无法轻易获得的证明;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 该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初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泄密人员能够接触秘密信息且被侵权信息与该秘密信息实质相似的初步证据;泄密人员相关信息,如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参与的保密培训、具体工作职责等;可能的泄密途径。

■ 该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损害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如非法获取、非法披露、非法使用等);被侵权所受的损失或侵权行为所获得收益;主张法定赔偿的参考因素及其证据:可向专业机构申请涉密信息的非公知性、同一性和损失数额的鉴定。

(3)维权途径

■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 向公安机关控告;

■ 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商业秘密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等;

■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04 | 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实务指引

1、将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保护结合。即同时与劳动者约定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明确相关的违约责任,不建议单独约定保密义务及其违约责任。

2、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署《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防止该劳动者离职时拒不签署;亦或在《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相关的保密及竞业限制条款。

3、 应对自身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或制度规定等形式确定永久保密期限。

4、建议建立定期回访机制,即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离职员工应配合的回访调查条款或定期汇报等条款,即时掌握离职员工的情况。

5、《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等协议中约定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损失赔偿标准条款,在向侵犯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索赔时,可作为提起侵权之诉中计算用人单位损失的依据。

保护商业秘密,不仅事关用人单位的兴衰,也是每个劳动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侵犯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等责任。

引导用人单位把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使企业竞争利益与劳动者个人利益有机融为一体,使得“保密就是保生存”深入人心,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共识,创造良好的商业秘密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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