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某小学班主任性侵、猥亵7名女童,三级法院五次判决均不同

发布者:清风明月夜 2023-4-26 21:02

小学班主任王某性侵、猥亵7名小学女学生,沈阳市中院、辽宁省高院和国家高院三级法院五次判决的结果均不同,单诉讼阶段就历时六年时间,本案成为第十四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

据了解,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主办单位为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 、“国家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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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庭现场


王某性侵、猥亵儿童案简介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王某,男,1964年5月出生,毕业于康平教师学校,1994年6月被评为小学高级教师,原系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镇中心校某教学点教导主任兼班主任。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一年之内性侵、猥亵该校7名儿童。以下是其中几个被害人受到猥亵的情况:

赵同学,12岁,从9月1日开学开始,王某先后五次利用劳动、做操、油印等借口,对赵的胸部及下身进行抚摸;

顾同学,13岁,王某曾两次以检查卫生为借口抚摸其脸蛋和胸部;

李同学,13岁,王某在一年内以做操和检查卫生为借口三次抚摸其胸部和下身;

王同学,13岁,7月的一天,王某以教做操检查心跳为借口抚摸了其胸部,时间足有两三分钟。

被告人王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性侵、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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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沈阳市中院判处王某犯性侵罪,判处S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四年六个月刑期;决定执行S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报辽宁省高院复核。2013年12月,辽宁省高院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4年11月,沈阳市中院经重新审理,判决王某犯性侵罪,判处无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四年六个月刑期;决定执行无期。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辽宁省高院改判王某犯性侵罪,判处六年刑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四年六个月刑期;决定执行十年刑期。

“辽宁省检”认为该案终审判决确有错误,提请“国家高检”抗诉。2017年3月,“国家高检”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国家高院”提出抗诉。2018年6月,“国家高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审议本案,“国家高检”检察长列席会议并发表了应当改判的抗诉意见。2018年7月,“国家高院”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犯性侵罪,判处无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十年刑期;决定执行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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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适用“情节恶劣”的规定,是该案量刑的基础

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了性侵罪加重处罚的五种情形,其中1项即为“情节恶劣”。但是,何为“情节恶劣”,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规定,导致法律适用中存在争议。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猥亵犯罪的七种情形,具有其中一种情形的,在依法从重处罚基础上“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王某具有了其中三种情形:(1)王某身为班主任老师,系对被害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2)王某性侵的两名女童均只有10岁,系不满12周岁的儿童;(3)王某对两名女童均多次实施性侵。三种情形叠加,能否认定为“情节恶劣”呢?

我们再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进行分析。从立法本意看,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的五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大致相当。也就是说,1项“情节恶劣”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与第2至第5项情形的社会危害性大致相当。如第2项规定的“性侵儿童多人”,一般是指性侵儿童三人以上。王某性侵儿童两人,分别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和其家中多次性侵,其危害性并不低于性侵儿童三人的行为。

王某身为班主任却性侵、猥亵女童,违背师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不仅给被害女童身心健康造成了很大伤害,而且引发多名女生心理恐慌,继而出现逃学辍学情形,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案发前,王某还专门叮嘱被害人不要指认其行为;案发后,王某拒不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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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王某性侵儿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依法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或者S刑。沈阳市中院先后判处王某S缓和无期符合法律规定;辽宁省高院改判为六年刑期,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国家高院”采纳抗诉意见,认为王某性侵儿童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将六年刑期改判为无期。

另外,康平县教育局给予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镇中心校校长、主任降职处理,给予事发教学点校长吴某开除处理。相关学校的校长和教师全部进行调整。

【案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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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历经沈阳市、辽宁省、国家三级法院五次审理,诉讼过程近六年,“国家高检”抗诉后,检察长依法列席“国家高院”审判委员会并发表意见,“国家高院”采纳抗诉意见,王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该案判决不仅有助于准确把握性侵儿童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而且有助于准确适用性侵儿童“情节恶劣”和“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性侵、猥亵儿童犯罪的刑法规定严惩此类犯罪。2018年11月,“国家高检”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需要给予特殊保护。性侵儿童案件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严厉打击。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学生教育和学校管理等方面问题,“国家高检”向教育部发出 “一号检察建议”,建议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人员,并要求“辽宁省检”同步落实。教育部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推动落实性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校园性侵强制报告、女生宿舍封闭管理等制度,促使全社会进一步重视、关爱儿童权利保护,彰显了司法机关立足办案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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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来源新闻报道/裁判文书,除被告外,当事人均为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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